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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民政局是负责本区有关社会行政事务工作的区政府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本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性社会团体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查处本区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本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主管拥军优属、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本区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五、负责管理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
六、组织本区救灾工作,核查灾情,拨发救灾款物;接收、管理、分配社会各界救灾捐赠,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管理城乡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八、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活动。
九、拟订本区社区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开展社区服务;检查指导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建设。
十、负责区社区服务中心管理工作,指导各街、乡、镇社区服务设施建设。
十一、负责本区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工作,研究和修订本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十二、负责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检查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区福利彩票的发行销售及福利基金的使用管理。
十三、主管婚姻登记、儿童收养登记和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负责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
十四、负责我区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五、负责本区征地超转和地方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丰台区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十七、负责指导社会福利生产有关工作;负责福利彩票发行工作及社会福利全面使用和管理。
十八、负责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指导、检查、管理社会机构(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
十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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